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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本期内容是我在毫无意义的工作和令人泄气的日常里想要打起些精神想到的,分享一件身边的维权小事,聊一点关于法律的粗浅思考。大家如果有类似经历可以参考借鉴看看。
1.一件维权小事
这周末我突然接到了弟弟的来电,说“突然”是因为我了解他的风格,平常不联系,一联系准有事,提前做了心理准备后接通了来电,结果却让我感到意外。他兴致勃勃地分享了自己刚刚结束和交警battle的故事。原来,前一天晚上,他在驾车行驶时遇到路面坑洼,导致汽车爆胎。第二天,换了新车胎的他便决定找交警讨个说法,提出了两个诉求,一则是反映路况条件较差,希望交警重视道路安全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并通知路政部门尽快修复路面,避免更多的车主有同样的遭遇。二则是希望交警可以出具事故责任认定,因为路政部门没有及时维护坑洼路面,未尽到保障路面安全和设置警示提示义务,应当对汽车爆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相关法律依据见文章末尾)。在沟通过程中,交警询问到,你怎么证明是路面原因导致爆胎,而不是自己的责任呢?是否存在酒驾行为?对此,弟弟说他来之前就想到了证据问题,表示全程有行车记录仪可以用来证明自己意识清醒,行驶正常,无违规驾驶行为,同时交警也可以调取事发路段监控录像来了解情况。
弟弟不无得意地和我讲述了上述沟通全过程。不得不说,主动行使权利,成功为自己辩护是件非常有成就感的体验,猜测大概原理也许和运动产生多巴胺释放快乐差不多。令我感到惊讶的是,他作为一个几乎很少为自己争取权利的人,没有选择忍气吞声,被动接受,反而是主动驱车40公里去主张权利。
他在这件事情的处理过程中,既有权利意识、证据意识,又有维权的勇气和去行动的自觉。询问原因后得知,一方面,他想着,就算不成功起码可以表达出自己的意见,也尽心提示了交通安全风险,万一成功了可以索赔,凭什么要自己白白承担损失,说不定还可以督促路政部门尽快维修路面,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然,从行政效率预想下这个进展的不确定性也是很大);另一方面,他说也是潜移默化受我学习法律,时不时在家里微信群讨论相关话题的鼓舞,有更多维权的意识和底气。
截至到这周二,他已经成功拿到了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目前正在联系保险公司理赔,还自主查找了相关法律依据和保险公司沟通,请保险公司再向路政部门追偿。
2.关于法律一点思考
还记得刚上大学的时候,老师们强调最多的是法律人一定要有法律思维。初学者的我很是纳闷,到底什么是法律思维,以及怎样才能有法律思维?现在虽然毕业多年,但并未真正从事法律实务的我,对这个问题也很难说有确定性的答案。
从我的经验和感受来说,一是实践法律的思维,即用法律解实际问题的思考逻辑。在这个思考过程中,既需要厘清问题事实是什么,也要明确法律上对应的关系是什么,还需要搞清楚适用法律规定是什么……用播客里提到的话来说,就是将“假知识”转变为“真知识”的思考过程。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勤用搜索引擎,查找维权攻略是个解决日常简单法律问题的好办法。
二是质疑和批判的思维,这不仅是法律人需要的,几乎是国人都应培养的思维。举个现在看来有些不切实际的例子,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既可以质疑行政处罚是否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又可以质疑现有法律的规定本身制定得是否合理合法。因为违反疫情防控政策,违法核酸检测规定而被采取行政处罚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然而这些限制人身自由,本应当慎之又慎的公权力行为是否合法,又是否合理,皆是应当被质疑的。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凡事下意识先否定不失为一个简单有效的方法。
最近看了一篇文章,提到对于如何培养批判性思维的回答是多问How、多问Why、多问Why not。我觉得这个方法适用领域非常广泛,且很有效。在和莫不谷的讨论中,她分享了此前想的一个主题:“Think,not just act. 思考,而不只是行动。我们这个社会最大的问题,都是不假思索的行动(服从)带来的,都是在成为作恶制度的拥护者。”“如果不问问为什么,就会被人当做奴隶去驱使。”
多问How、多问Why、多问Why not,既可以用在学习上,多问几个为什么,搞清楚学习的知识;又可以用在职场中,掌握了解工作背后的原因和考量,避免在背景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做出错误决策;还可以用在日常生活中,比如上文弟弟分享的维权故事里,How-事故是怎么发生的?Why-为什么/凭什么自己承担损失?Why not-为什么不试试维权,让应当负有责任的负起责任,赔偿损失?大家如果感兴趣的,不妨试试多问How、多问Why、多问Why not。
最后一点提示:当下,随着公权力不断膨胀,个人权利急剧被侵蚀,维权成了敏感词,能够被允许维护的权利也非常有限。我想,首先不能放弃也不应放弃的是权利的意识,发问质疑的意识;其次,现实生活中的维权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考虑策略、方法、时间精力和成本;再者,权利如不行使,则形同虚设。这里想要引用一句德国法学家耶林的话来说:“主张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
《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0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呼吸一口新鲜空气~
謝謝你莫不谷!在這個令人絕望的世界提醒我們仍要有fight for our rights的意識。 服從的開端其實會覺得存在問題, 但是久而久之腦迴路就會變成‘唉! 制度有問題》 投訴了也沒人理我,而且他們效率這麼慢〉算了‘ 有時候我在想,其實之所以會被忽視需要/權力被剝奪,也許就是因為太安分守己了。